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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中明示新旧物业项目及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摘要的说明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1-11-22 | 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4日起,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按以下意见办理: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4日起,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对2010年10月1日前已办理过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在预售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备注中注明与以前办理预售许可证所对应的区域及预售许可证号并提交情况说明。
        二、对2010年10月1日后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行新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在预售方案注明为新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项目物业情况中明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名称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书报告摘要等有关内容。
开发企业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随机抽取程序》,在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上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三、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提供电子版的《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进行网上公示。

        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随机抽取程序》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随机抽取程序

        一、建设单位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bjjs.gov.cn)首页的“网上办事大厅快速通道”或访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20.f5.bjjs.gov.cn)进入系统。初次办理事项的用户,需要注册后,方可登录系统。用户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登录进行修改。
        二、用户进入办事大厅,选择申办业务,进入“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入后选择“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抽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