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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8〕559号
来源: | 作者:市建委 | 发布时间: 2018-12-28 | 1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审批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8〕55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加速工程项目落地开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不再重复审查

按照《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国土工作衔接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353号),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建筑工程用地办理情况纳入全过程监管,督促用地手续在规划验收前(预售项目在办理预售手续之前)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取消对“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审查,不再对此要件重复把关。

二、试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审批

(一)试点范围和内容

将建筑工程分为施工准备阶段和主体施工阶段两部分,施工准备阶段包含土方、护坡、降水等工程(下称土护降工程)。

北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型规模(含)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可依建设单位申请,对土护降工程单独办理招投标和核发施工准备函。

(二)施工准备函办理要件和办理流程

核发施工准备函,应具备对该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已确定施工企业的证明文件和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等要件,并同步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试点期间,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合格后,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范围,办理招投标和核发施工准备函手续。

(三)监督措施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执法部门,依责对取得施工准备函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和违背诚信的企业,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提出施工准备函的申请或参与施工准备阶段的施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