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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迈向多元良性互动的治理转型——破解建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密码
来源: | 作者:北京城建委网站 | 发布时间: 2023-02-20 | 5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从社会管理迈向社会治理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也衍生出大量难以消除的内生性矛盾。传统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实践具有简单化、粗线条和单边性等特点,形成了许多激烈的甚至恶性的矛盾冲突,不仅降低了管理的合法性,也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社会治理内在地包含着多元主体、良性运作和高效互动等多重特质,是新时代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密码。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不仅是量的变化,比如增加了治理的主体,减少了对立冲突,更是质的提升,具体包括多元主体的分权、权责的交互嵌套以及信息的共享等。社会管理是适应简单社会的管理形态,复杂社会内在地要求多元参与的良性互动,以达成更可接受和更为均衡的治理方案。适应复杂社会治理的需要,社会治理既需要充分发挥多元治理网络的潜能和优势,也需要尽力规避其内在的效率悖论。

作者简介:
韩志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教授、博导。

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元素。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主要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过程,包含了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社会服务、公共安全以及社区治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基本任务就是协调利益关系,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等。进入新时代以来,伴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精细、敏捷、便利、开放以及更有温度、更具包容性、更加人性化等。由此,社会治理的任务更加艰巨和复杂,激发和倒逼出各种形态的变革和创新,尤其是信息化技术的深度应用,形成了数字化社会治理的时代热潮,深刻地重构了社会治理的结构、过程以及方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任务,开创性地用社会治理的概念取代过去的社会管理概念,将社会建设推进到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社会以及居民的良性互动,深入落实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要求。进一步说,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集中表达了社会治理创新的蓝图,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目标的核心密码,也是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由之路。相对于过去经常混乱不堪和矛盾冲突的情形,当前城乡社会治理已经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和创新,逐步实现了社会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建构了新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了显著的治理效能,但也涌现出很多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结和矛盾。

那么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变革,究竟包含了什么含义,各自有什么特点,存在什么区别,社会治理又是如何运行的?研究将在历时性的发展轨迹上,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转型的宏大叙事,重点从社会治理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切入,具体分析社会治理多元良性互动的理想与现实,揭示迈向多元良性互动的治理形态的价值蕴含,总结和归纳社会治理转向过程中面临的挑战,阐释社会治理转型和升级中的矛盾性问题,从而深入理解社会治理转型的复杂性及其矛盾性后果。

从一元到多元——治理主体的网络化转向

根据传统的社会管理思维,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责无旁贷和天经地义的管理者,个人和社会组织则是社会问题的制造者,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因而是被管理的对象,需要政府的管理。这两种行动者的角色是非常清楚的,其中政府处于主动的和强势的地位,管理的意志和需要是决定性的,规定了管理的过程、方法以及风格等,比如是强硬的风格还是柔性的风格等,而个人和社会组织则处于被监测、被安排和被支配的位置,缺乏自主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地位是不对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是不平等的。就此而言,社会治理的一元化管理模式并不是指社会治理只有单个的行动者,而是指社会管理的过程更多是由具有垄断性地位的政府的单边意志主导的,说到底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决定了社会秩序应该是什么样的,以及如何来实现和维护社会秩序。

应当承认,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以政府为中心的单边化的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政府无可挑战地拥有排他性的公共权力,垄断性地占有管理和服务资源,还决定性地占据着信息优势,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能差距,因此可以自主地干预和管控社会要素,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政府既有这样的意愿,也具备相关的能力,因而社会管理不仅是现实可行的,也可能是非常有效的。但正是在这种习以为常的管理思维中,政府唱独角戏的社会管理模式也日益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中。首先是政府管理的弊端很多,暴露了政府权力作恶的潜能,解构了政府无所不能的神话,否定了政府四处插手的必要性;其次是政府管理的推进要求投入更多的资源,助推了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办事人员的膨胀,导致了大量的低效率或无效率问题;最后是面对现实的问题和挑战,政府管理也广泛存在知识、资源或能力的短板,导致各种治理失灵或治理的后果,失去了权威性和信任度。

根据治理概念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治理就是多元主体的合作性行动,社会治理就是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解决问题的过程,包含了多元参与、平等互动、信息交换和责任分担等多维度的特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管理活动也逐渐转型升级,出现了广泛而重要的变化,其中的核心是实现了从以政府为主的一元到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的重要转变,从而完成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重要转型。这里的多元不仅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包括了社会中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包括大量的市场组织)。这些个人和组织当然不是从无到有突然冒出来的,而只是不再是过去那种消极被动的被管理者,而是能够积极参与和影响治理的能动性行动者,在治理过程中扮演适当的角色。换言之,政府体系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利益得到了更多的尊重,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能够以各自的方式影响问题的解决效能。

相对而言,社会管理体系的中心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形成的是泾渭分明的二分的阵营,其他社会主体则是被管理者,处于边缘的位置。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地位、能力和资源等,都是高度不对等的。相应的,管理的方式是高度行政化或权威性的,具有比较鲜明的强制性色彩,基本的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但在治理性质的关系中,多元行动者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是协商、合作和共治的关系,构成的是多中心的网络互动体系,其中政府需要借助于社会组织的专业力量,而社会组织也需要政府提供支持和保障。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格局意味着政府绝不是全知全能的,而是需要借助社会化的力量来解决问题,提供服务。事实上,伴随着社会建设的进步和发展,各种社会力量也逐渐变得更加有力,也更为理性、成熟和负责,可以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包括通过自治网络来解决问题。

就一元化的管理形态而言,由于基本的角色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各个社会主体的定位及其关系是相对清楚的,谁发号施令、谁服从命令也是比较清楚的,互动结构呈现为较为简单的中心和边缘结构。管理所使用的主要是支配、控制和强迫等工具,因此管理过程具有简单而清晰的特点,至少管理的链条和轨迹是单向度的,是直线式的,是点对点的。如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权责比较明确,资源配备比较充足,执行力也比较强,这种管理形态也能具有很高的效率,能卓有成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而多元化的治理形态对应的则是多中心的网络化结构,多元行动者的责任及其边界可能是模糊不清的,相互之间需要讨价还价,包括竞争、谈判、合作和妥协甚至是冲突等,不仅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成本,也使治理过程变得扑朔迷离,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甚至形成结果的过程是低效率的,包括非常典型的内卷化问题。

以多元化参与取代一元化管理,打造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网络,无疑是现代社会治理转型升级的基本趋向,但这也绝不只是简单地增加了几个人或某些社会组织的问题,而是直接内涵了治理转型和升级的丰富含义:首先,这意味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再是垄断性的裁决者,当然也不用独立完成社会治理的艰巨责任,而是需要得到其他力量的补充和修正,用更加多样化的方式去筹划和实施社会治理;其次,多元化表明其他社会主体也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扮演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无法企及的角色,灵活机动地发挥拾遗补缺的治理作用,甚至会倒逼政府作出适应性的调整;最后,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相互依赖,需要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治理工具,以实现多元互动条件下的协同共治,尤其是要保证政府权威性和社会主体自主性的适度平衡,建构多方协同合作的治理网络。这些也是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所在,对于理解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要的价值。

基于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承认了政府一元化治理的局限性,因而也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政府及其官员的垄断性权威,至少也是澄清了政府单边主导的治理的不可能性,从而有助于拓展社会治理的思路和方法,也有利于冷静地剖析政府能做什么,能做好什么,不能做什么,做不好什么,由此可以建构更加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反过来说,这也在某种意义上是放权给社会主体,对社会主体进行赋权,建构了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威,提高了社会主体自主治理的可能性,还可以发挥社会主体的独特优势,比如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市场力量的效率机制和志愿者的奉献精神等,形成多元协作的合力。严格来说,多元参与的过程不仅仅是简单的共同参与,而且也是共同分担治理的责任。就此而言,多元参与的过程实际上也起到为政府减负的积极作用,将政府从繁重庞杂的治理任务中解放出来,专注于做好政府能够做得到和可以做得好的事情,发挥必不可少的引领作用、杠杆作用和平台作用等,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能。

社会主体的参与主要是通过权利话语来进行辩护的,也是权利的生成、维系和实现的过程。权利驱动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在于,社会主体都拥有各自的权利,也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既然社会主体就是社会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因而应该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表达他们的诉求,提出他们的主张,相互协调彼此的利益。这就需要保障社会主体参与的权利,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作用,提高社会主体参与效能。但也正是在多元参与的过程中,社会主体相互之间建立起新的交流和互动网络,彼此勾连而形成错综复杂的网络治理,也分别处于治理网络的某个节点上,既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也相互制约、同鸣共振。由此多元主体的互动及其效果就都将不再是纯粹的”,而是打上了其他主体的意志及其印迹和符号。而多元互动的过程也并不必然会达成协同共治的效果,而很有可能是模糊彼此的责任,形成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碎片化的结果。这些也是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普遍的问题。

从恶性到良性——治理过程的有序化升级

众所周知,社会问题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立足点,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社会治理的过程就是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过程,能不能解决现实问题是评判社会治理的重要标尺。具体的社会问题比比皆是,有的是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吸毒贩毒问题,有的只是鸡毛蒜皮的邻里纠纷,比如邻居相互之间的噪音干扰,有的则是个人的或集体的生活困境,比如养老困境或买菜困难等。而且通常的情况是,许多老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一些新的问题又衍生出来,如此不断叠加、循环反复,交织成错综复杂的治理形态。如果实际问题能快速得到解决,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当然是最为理想的。但很多问题实际上并不容易解决,个别问题还可能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因为简单的邻里纠纷,小区业主5年来都用震楼器制造噪音,影响了整个楼栋的居民。

长期以来,在许多矛盾冲突比较高发的领域,比如劳资纠纷或物业管理领域,社会管理大多都是一地鸡毛般的混乱局面,还间或发生某些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比较典型的就是规模和影响不等的群体性事件,其中对于谁来管、要管谁以及怎么管等问题,大多时候都是一笔糊涂账,很多问题看上去似乎都是无解的,比如医患矛盾问题、征地拆迁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等;也有许多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比如城乡社区中普遍存在的物业纠纷问题等;还动辄引发各种不同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甚至打砸烧抢杀等严重的情况也都时有发生,个别问题还发酵酝酿成影响面很大的网络舆情事件,留下了不愉快的集体记忆。随着社会利益关系更加敏感,也更加公开化,各种社会力量都竞相登场,旗帜鲜明地主张各自的权益,其中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甚至于不惜采取过激的或极端的手段,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些不仅直接暴露出社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棘手问题,也很大程度上规定了社会管理改革和创新的方向。

应当承认,秩序与混乱是相对立的,也是动态地循环调整的。社会治理的无序化甚至恶性化发展,是社会快速转型必然带来的结果,意味着社会关系的扩大再生产,需要建立新的调节系统来进行规范,也需要用新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处置。同时,各种摩擦和冲突及其所带来的无序化的后果,也是社会治理升级不得不交出的学费”,是新旧体制、制度和机制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结果,比如伴随着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人们的居住方式、生活状况以及互动方式等都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也相应出现城中村贫民窟等混乱无序问题。这些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代价,包括提高了社会问题解决的成本,耽误了社会问题解决的有利时机,给相关主体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困扰,也推动了社会治理的转型升级,因为正是混乱无序的现实提出了治理的需求,形成了治理变革和创新的重要契机,比如各地频发的恶性上访事件催生了信访管理制度的持续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城镇化率持续提升,基本是每年提升约1个百分点,大量人口快速从乡村涌向城市,所有的城市都经历了积聚扩张的进程,各个社会领域都涌现出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给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带来了沉重的压力。由于社会治理的水平还比较低,各种公共服务也跟不上,加上传统社会管理经验的束缚和限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常是既没有社会管理的意识和经验,更缺乏解决相关问题的技能和方法,因而不得不继续沿用过去那些简单化、粗线条和强制性的管理办法,以至于经常是手忙脚乱,手足无措,甚至是举措失当,结果不但不得其门而入,不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发成更大的矛盾冲突,甚至有些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形成了所谓的老大难问题,给社会各方都造成了难以弥合的伤害,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也不断流失。

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社会治理的恶性化趋势构成了社会管理演变的典型特征,也多方面加剧了社会生活的紧张化和非理性趋势。这种恶性化的趋势直接来自于社会矛盾纠纷牵涉的利益更大,形式更加激烈,涉及的主体更多,也更加难以调解,后果也更为严重,还不免于极端化的结果。由于许多问题都是新现象、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纠纷和执法冲突等,大多都直接关系到安身立命的问题,利益的敏感性程度非常高。对于这些问题,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也没有应对和处置相关问题的经验,很容易出现分歧或偏差的情况。如果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甚至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不能让人满意,最后就容易出现极端化的结果,造成更大的危害和后果。特别是,由于新的社会关系及其互动模式还难以定型下来,社会普遍出现了不讲道理的现象,恣意放任个人或组织的特权和优势,谋求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和不适当的利益,造成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升级甚至是恶性循环。

必须要指出的是,恶性的社会治理说到底是权力关系不对等的产物,也是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结果。在庞大的社会舞台上,权力关系的不对等是广泛存在的,这不仅是指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力不对等,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力不对等,也是指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力不对等,包括个人之间的权力不对等。权力本身就是重要的利益,也是实现利益的重要工具。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形成了显著的强弱态势,造成了不对等的博弈状态,最终带来了失衡的利益格局,甚至是放大了权力的不平等。许多矛盾冲突也正是权力关系不对等和利益关系失衡的直接表现,由此还衍生出大量的敌对、怨愤和暴戾情绪,固化甚至锐化了社会的矛盾冲突,导致社会治理低水平和无效率的恶性循环。尤其是,许多政府部门习惯性采用强制性的治理手段,不仅难以取得期望的治理效果,反而会引发社会民众的不满,人为增加了治理过程的复杂性甚至不可治理性。

因此,要改进和优化社会治理,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要彻底扭转社会治理的混乱化或恶性化的趋势,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其中的关键是要实现社会治理过程的有序化升级,系统安排和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序化升级包含了多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有序化要求推进社会治理的法制化,坚持做到建章立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社会主体及其行为都纳入法律制度的轨道中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来办事,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其次,有序化意味着要开辟和拓展社会有序参与的渠道,包括利用数字技术建立社会参与的平台,明确社会治理主体各自的权力或权利边界,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机制和流程,提高社会参与的效率和效能,听取不同的诉求和意见;最后,实现有序化的关键是要全面提升矛盾纠纷解决的能力,提高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和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坚持做到源头治理,防早防小,更要避免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问题,消除社会治理的隐患。

所以,良性的社会治理并不是指没有任何矛盾纠纷的治理,也不意味着只能是施行温情脉脉的柔性治理,而是能够对社会进行结构化改革,全面吸纳和整合各种社会要素,有效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维持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有效地防范或解决矛盾纠纷,使治理过程更加平稳、理性和流畅,特别是能够达成更多的体谅、协作和共治,既能够有效防止社会生活的非理性趋势,也能够合理和合法地解决问题。特别是,社会治理本身就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是多元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而且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也会衍生出新的问题,比如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问题,因此良性的社会治理必须要着眼于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解决的机制,比如有着深厚历史传统的枫桥经验”,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协调社会矛盾纠纷,尤其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让人们能够参与利益博弈的过程,最终实现更少代价、更多共赢和更高认可度的治理成果。

从隔绝到互动——治理内容的开放式扩容

如上所述,在社会管理的行动框架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身份是既定的,各自的位置也是非常清楚的,但两者实际上又是非对等的,更是猫捉老鼠式的矛盾性的存在,是相互隔膜的,是互相排斥的,甚至是相互隔绝的。通常情况是,管理者永远是管理者,拥有权力、资源和地位上的优势,高高在上地行使权力,被管理者永远是被管理者,接受管理者的安排、处置和裁决。在单边主义的管理框架中,管理者我行我素,是永远正确的,也是不受质疑的。管理者做管理者应该做的事情,落实和执行管理的要求,很多时候都不需要去理会被管理者是怎么想的,是怎么做的,会有什么反应等。反过来,被管理者则是被动的存在,既不知道管理者是怎么做的,也不清楚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结果通常是对管理者充满了抵制和排斥。双方固守各自的立场,很难有深入的交流和沟通,最终形成的是相互隔膜甚至隔绝的状态。

政府单中心的管理以政府为中心,其他社会主体处于边缘的位置,管理的过程是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中心支配边缘的过程,最终主要听从于政府及其官员的意志和安排,直至最高层级的权力中心。就其关系及其内容而言,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角色是清楚的,边界或范围是分明的,互动也是比较表面化的,说到底是相互隔绝的。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不同主体清楚的角色定义了各自的支配或被支配地位,为了保证政府及其权威的有效性,必须是既要让政府的地位高于其他社会主体的地位,也要让政府有能力支配其他社会主体,彼此之间还必须要保持相当的距离;其次是在单边主导的治理逻辑中,政府习惯性地根据保密原则来进行管理,与其他社会主体缺乏充分的交流对话,缺乏信息上的分享和共享,因此是相互提防的关系;最后是支配与被支配的过程固化了彼此之间不对等的关系,很容易放大支配者的自大和傲慢,贬损了被支配者的价值和尊严,导致彼此之间的共情困难,最终也消解了彼此之间的信任。

严格来说,社会治理体系的行动者只有一种基本的角色,即相互平等的参与者。无论是政府及其部门,还是个人和社会组织等,都是社会治理网络中平等的参与者,比如社区治理中的居委会、物业企业、业委会、社会组织以及业主个人等,各自都有其特殊的资源和权能,在社会治理网络中占有特殊的位置,都能相互施加或多或少的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治理的过程及其结果。虽然参与者的性质不同,身份和地位有所不同,资源禀赋和技能水平等也有差异,但参与者共同在场,彼此依赖或制约,互相交换信息和资源,共同分担治理责任,一起承担治理后果,形成了休戚相关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此而言,频繁的互动构成了社会治理运行的基本样态,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桥梁,其形式上的特性就是,参与者相互接触——包括合作或竞争,分享交流,相互影响,构成了复杂的互动网络。当然,这也意味着行动者必须要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互动中去,通过密集而深度的互动来协调利益相关者,从而也构成了社会治理负担的重要来源。

互动是破解隔绝状况的策略性工具,也提供了改善社会治理的有利环境。但互动绝不只是简单的走家串户,问询家长里短,相互混个脸熟,而是以开放的方式推动社会治理的扩容和升级(1)事项的升级:更多的互动带来更多的社会关系,相应形成各种矛盾冲突,因而需要更多的规范和约束,形成更为庞杂的管理和服务事项;(2)利益的扩容:多元主体的参与带动了多样化利益的出场,也能够更好地表达被遮蔽、被压制和被忽略的利益,推动各种利益要素的扩容;(3)价值的融合:多元互动既打开了价值表达的窗口,也推动了不同价值之间的对话,可以促进不同价值观念的相互融合;(4)信息的拓展:互动的过程促进了信息的扩大再生产,从而可以更好地识别和发现社会问题,对社会治理要素进行精准的画像,提高治理过程的协同性;(5)方案的优化:深入的互动可以积极呈现社会生活的细节,集中各方面的治理知识和智慧,寻找各方面价值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形成科学合理、有可操作性和为各方接受的治理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治理与服务既是有区别的,也是相互贯通的。社会治理的过程是提供服务的过程,良好的治理不仅直接提供了社会需要的服务,也直接也创造了秩序和安全等重要的公共价值。而提供服务的过程既是落实治理的过程,也是施加影响和规范的过程,具有防范和消解社会问题的治理意义。特别是,公共服务本身也是权力运作的结果,不仅内含了特殊的国家意志,也具有特殊的治理意蕴,比如向流动人口提供医疗、教育和就业等服务,同时也是对其施加了隐性或显性的约束,有助于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化,以达到寓治理于服务的目的。社会治理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而触及或读取社会主体,能够将治理网络覆盖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可以更好地获得管理对象的接受和认可,往往会具有润物细无声的效果,也是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策略。在具体的情境中,治理技术和服务工具的灵活组合,比如德治、法治和自治的有机融合,可以重建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网络,为多元主体之间的和谐互动创造良好的氛围。

相对于社会主体各行其是或各自为政的隔绝式状态,社会治理的多元化互动是社会多样性和专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内在地包含了积极的规范性要求,也是实现社会生活有序化的先决条件。首先,多元互动需要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拥有其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能够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治理过程,表达各自的诉求和主张;其次,互动必须要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社会治理主体的互动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防止各种伪互动”“假互动互动秀等,使多元参与变得徒有形式,失去社会公信力,也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最后,特别关键的是,良好的互动需要充分的信息公开,也要有完备的意见处理机制,使参与各方都能获取有关问题的信息,开展具有建设性的协商对话,从而切实推动问题的解决。此外,面对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实际上的不对等地位,实现有效的互动更需要大力对社会主体进行赋权,提升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效感以及参与的知识和技能。

说到底,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交相互动,正是人与人之间的持续互动构成社会治理的过程,形成了不同的过程性景观,产生了不同的治理结果。互动的意义不仅创造了持续的接触和交流,最后可能达成皆大欢喜的多赢结果,而且在于互动过程本身也创造了广泛的价值和意义。也就是说,社会治理的互动过程是彰显平等的过程,是相互对话的过程,也是相互影响的过程,提供了不同社会主体参与问题解决的平台,融汇了平等、协商、妥协和包容等丰富的精神元素,也直接培育和塑造了社会弥足珍贵的公共精神。其中社会主体不再是被动的存在,政府也是能够被改变的,不同社会主体都参与公共价值的创造,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政府也是多元互动网络的平等行动者,但仍然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行动者的角色,承担着更加丰富的职责和功能:一方面,政府是互动平台的搭建者,为互动创建相关的制度机制,比如建立协商对话平台和建构诉办关系体系等;另一方面,政府也是互动网络的维护者,承担着监控和维护治理网络的责任,甚至是兜底责任,特别是要及时制裁或惩罚违规者。

面对当今快速变迁的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可谓任重道远。积极推动社会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统筹协调社会多元主体的关系,更好地设计和安排社会治理的供需关系,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路径。其中,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拓展了多元互动的时空边界,丰富了社会互动的形式和内容,提高了信息共享的数量和质量,提高了互动的及时性、可见性和交互性程度,推动了新的互动形态的形成,比如创设网上办事、意见征询、网上投诉、实时反馈等在线政务,可以超越传统治理方式的阻碍、时滞和限制,改变和改善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关系。当然,同样也要看到,互动既可以促进平等对话,孕育优化社会治理的广泛可能性,但也潜藏了治理失败的风险,带来更多更复杂的挑战,比如互动必须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过来可能抑制参与的动力;互动的过程也可能被强势主体有意或无意地操纵,压制了其他主体的意愿和声音;互动的结果可能只是多方无奈的妥协,而并没有提高共识或决策的质量。

小结和进一步思考

社会是非常复杂的,也是持续动态发展的。社会治理千头万绪,需要与之相适配的治理模式,从社会管理迈向社会治理的转型升级,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步伐。虽然社会治理的概念是新的,但多元主体参与社会事务的事实,却有着古老的传统。具体的治理形态是否具有适应性,能不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既取决于社会生活的样貌及其特点,也受到治理格局及其运作的影响。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型,是现代社会治理及其发展的基本命题,包含了其他社会主体分享社会治理权力的事实,也见证了政府权力受到更多约束和限制的现实。这种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政府无需承担无所不能的无限责任和沉重压力,而是集中到有限的职权范围上来,致力于做政府能够做、做得到和做得好的事情;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体也不再简单只是政府管制或约束的对象,被动而无奈地接受社会管理的结果,而是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潜能,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也为此承担责任和后果。

多元良性互动是社会治理形态的基本维度,也是谋划和落实社会治理蓝图的逻辑主线。相对于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多元良性互动不仅具有鲜明的反思性和批判性,也可以说指出了社会治理转型升级的基本方向,其中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塑造了社会治理的新格局,良性的关系要求推动社会治理的有序化,互动的情形则揭示了社会治理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的。就此而言,多元良性互动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也不是毫无意义或故弄玄虚的画饼充饥,而是直接指向政府单中心的社会管理及其问题,提出了重塑社会治理体系的行动框架及其维度的要求,最终的目标则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令人欣慰的是,在社会治理转型升级的进程中,多元良性互动的行动方案也获得了信息技术的强大支持,能够更好地生根和发芽。所以,多元良性互动所包含的实践诉求,就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集中体现。

总之,具体的社会问题具有复杂性、多变形和突发性,当前社会治理的任务更加艰难繁重,提出了加快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其中尤其是需要优化社会治理的技术和能力,推动社会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相对于过去单边主义的一元化治理形态,多元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具有广泛而积极的治理含义,尤其是有助于张扬社会主体的应有权利,从根本上梳理和解决错综复杂的矛盾冲突,也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的动态和谐。但多元参与的过程也必然意味着更加复杂的治理结构,需要更加精巧和细致的制度和机制支撑,还需要建构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以更好地吸纳、规范和协调多元主体的互动。此外,多元良性互动的过程也会产生许多意料之外的甜蜜的负担”,包括治理权威的消解、治理责任的模糊、讨价还价的非效率以及民意的撕裂等,这些也是社会治理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警惕的问题。